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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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笑奎(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X路省四建家属院,用液压钳将冯××家窗户护栏剪断进入室内,盗走摩托罗拉手机一部。被盗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

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笑奎窜至宛城区X镇X村夏××家,翻窗进入室内,盗走IBM手提电脑一台,照相机一部。被盗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IBM电脑价值人民币3500元,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200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笑奎窜至南阳市X路腾宇灯饰店,盗走灯饰店电脑一台、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电扇一台。经物价部门鉴定,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三轮车价值人民币950元,电扇价值人民币80元。

200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笑奎窜至南阳市X路张××经营的汽车装饰店二楼,盗走红色泽田自行车一辆;随后二人又窜到曾××所经营的汇海名烟名酒店,翻窗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650元。被盗自行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冯××、任××、夏××、蒋××、张××、曾××的陈述;证人朱××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表示有异议,辩称没有参与盗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笑奎(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X路省四建家属院,用液压钳将冯××家窗户护栏剪断进入室内,盗走摩托罗拉手机一部。被盗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

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笑奎窜至宛城区X镇X村夏××家,翻窗进入室内,盗走IBM手提电脑一台,照相机一部。被盗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IBM电脑价值人民币3500元,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200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笑奎窜至南阳市X路腾宇灯饰店,盗走灯饰店电脑一台、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电扇一台。经物价部门鉴定,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三轮车价值人民币950元,电扇价值人民币30元。

200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笑奎窜至南阳市X路张××经营的汽车装饰店二楼,盗走红色泽田自行车一辆;随后二人又窜到曾庆雨所经营的汇海名烟名酒店,翻窗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650元。被盗自行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09年3月份,我和李笑奎一块趁夜里进入中州路七星网吧后面省四建家属院,我们剪开了三家护网,进入三家室内,只偷到一部黑色翻盖手机。09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和李笑奎一块打的到白河南赵某一住户的四楼,翻墙进入这家,偷走手提电脑一部及耳机、摄像头、数码相机一部、香炉一个,后来知道这是夏××的家,李笑奎领我去偷的。09年7月25日左右的一凌晨,李笑奎我俩到南阳市X路建材市场腾宇装饰店,用液压钳剪开门外的U型锁进入店内,我们偷了一台电脑和显示屏、一台落地扇,我们把这些东西放在一电动三轮车上,用车子推到王老虎庄,把电脑、电扇抱到暂住处,李笑奎把电动三轮扔到路边。次日早上,我把电脑卖给工贸一个叫小斌的人,他给我600元钱,他的手机是x。09年7月下旬一晚,我和李笑奎到车站北路路东一家饭店,准备偷东西,看见大门底下有一只狗,我们没偷成,就在车站北路路西沿下水管到二楼,我偷了一个熟睡人的衣服口袋里的五六百元。之前,我俩沿下水管爬到后面的一家二楼,找到一串钥匙,我们想着钥匙是楼下修车的,就打开修车那家的门,偷了一辆自行车。09年3月,我没有偷过省四建家属院大厅右侧第二栋楼最东边一户。我对物价鉴定无异议。

2、同案犯李笑奎的供述证实:09年3月份,我认识了赵某某,赵某某传授我入室盗窃的方法。他准备一套液压钳,剪开护网后,让我进厨房拿菜刀,再进入客厅卧室盗窃,把住户的衣服拎入厨房,盗窃里面的财物,偷走住户的手机、钱包,从窗户护网逃走,如果被发现,就拿菜刀吓对方,趁机逃走。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赵某某窜至中州路七星网吧后边一家属院,用液压钳剪开三家住户的厨房护网,我先爬进去,先后在三家客厅偷了一部小型手机,之后,赵某进来偷,他没告诉我就偷了啥。六七天前一晚2点左右,赵某某我俩到王老虎庄对面灯具市场腾宇灯饰店,由赵某开玻璃门外的U型锁,我偷了大约有三四十元的钢崩,赵某偷来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屏、一个大风扇都放在一个电动三轮车上,推到暂住处,赵某系人把电脑卖了,三轮车使用后当晚被扔到大路边。约在十天前,我俩到赵某我认识的一个叫夏××家四楼他的住室,偷走了他的一个笔记本电脑、相机一部、香炉一个,赵某朋友来要帐,他就让一个叫小磊的抱走了那个笔记本电脑。我俩到车站北路路东一个饭店,想偷东西,发现门口拴了一条狗没偷成。我俩又沿下水管爬进一家修车的卧室,拿了一串钥匙,我们一块下楼打开楼下修车店的门,偷了一辆红色折叠自行车。09年3月份,我俩还到省四建家属院大门西边第二栋最东边一户偷东西,赵某背液压剪翻墙进院,我没进院,十分钟后,赵某来,他没告诉我偷了啥,后来听说这家丢了不少钱。

3、被害人冯××陈述证实:09年3月份一天早上四、五点,我起来发现我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部摩托罗拉翻盖手机(05年3月花1300元买的)被盗了。小偷用大钳子剪断厨房的护栏钢筋进入室内的。

4、被害人夏××陈述证实:09年7月21日,小偷翻窗进入我家室内,偷走我放在客厅茶几上一台IBM电脑(07年花1万元左右买的),摄像头、电源、耳机同时被盗。偷走我放在卧室柜子里的日本x相机一部(二、三千元买的)、一个陶制香炉、一个虎口大小的银碗、1900元现金(放在桌子钱包上700元、茶几抽屉里1200元)。你们起获的相机、电脑正是我的。

5、被害人蒋××陈述证实:09年7月25日早上,我发现我店被盗。我儿子07年买的电脑(主机是新河田机箱、显示器是19村宽屏,总共价值7000元)主机,一台100元买的落地电风扇、一辆两年前花2400元买的捷牌电动三轮车、抽屉内三十四元钢崩都被偷走了。

6、被害人张××陈述证实:09年7月17日凌晨3时左右,我发现自己花368元买的一辆日本泽田红色折叠自行车被盗了。小偷从门口塑料管爬到二楼,进入我没锁门的卧室把车子偷走的。我南边的名烟名酒店也被盗了。

7、被害人曾××陈述证实:09年7月28日8时,我发现自己裤子不见了,后来,在另一个卧室找到了,但里面装有650元现金的钱包被偷走了,我身上的钥匙也被偷走了。小偷从门口的塑料管上了二楼,直接进入我房间,我北边隔壁也被盗走一辆自行车。

8、证人朱××证言证实:09年8月2日晚上,赵某某打电话让我去他在王老虎庄的租房处,我见到几个娃问他要钱,他打电话借钱,这些娃要拿走他床上的IBM手提电脑,我说电脑是我的,他们没拿走。当晚,赵某我把这个电脑拿走,我就暂时保存在我家,我不知道电脑的来历。昨天下午,夏云龙找到我,说电脑是他的,赵某某到他家把电脑偷过来了。赵某某给我个电话x,让我给对方联系,说赵某香炉,把香炉送到派出所。对方不敢来,就把香炉放在六四五六腾达饭店,我过去取出香炉,拿到派出所了。

9、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总价值6560元。

10、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赵某某和李笑奎暂住处扣押液压剪、数码相机、电脑袋、折叠车、数码摄像头及话筒、液晶电脑、IBM手提电脑、香炉。

12、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13、被告人赵某某劳动教养决定书。

14、抓获经过证实:根据夏××举报,在金迪宾馆将赵某某抓获,经询问赵某某对伙同李笑奎持液压钳等多次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民警带李笑奎到现场指认,民警找到了省四建三名被害人,车站两名被害人及灯具市场被告人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盗物品价值共计6560元、现金6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其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且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同案犯李笑奎供述证实了多次伙同赵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且有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2年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华

审判员刘涛

审判员王楠

二0一0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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