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宋某乙与被告宋某乙及双峰县X镇测水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乙,男,汉族,学生,双峰县X镇。

法定代理人宋某丙,男,汉族,农民,双峰县人,住(略),系宋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双峰县X镇X路X号。

被告宋某乙,男,汉族,学生,双峰县X镇。

法定代理人宋某丙,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系宋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谢利池,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X镇某某中学。

负责人杨某,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芝龙,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乙与被告宋某乙及双峰县X镇测水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原告宋某乙就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宋某乙负担。

审判长赵新国

代理审判员胡端梅

人民陪审员张松高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