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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生。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1976年生。

被告车某某,女,1988年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车某某经媒人李治会介绍相识后,被告向我索要彩礼x元,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车某某辩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x元,更谈不上返还问题,被告只收到原告给的见面礼1001元,被告可以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20日经媒人李治会介绍,原告给被告见面礼1001元,在庭审中,被告自愿返还给原告。2009年6月26日,原告经媒人李治会手给被告彩礼款6000元,原、被告双方并举行了订婚仪式。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李治会的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人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7001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节恒

审判员史文军

审判员高兴华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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