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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王x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王xx。后因家庭原因和经济原因经常发生矛盾,2006年11月20日,原告在上班期间,被告外出,后经原告多方寻找,一直未找到被告,被告丢下两个未成年孩子不管,三年多未回家。原、被告感情现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王某泽、王某雷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张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96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分别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王xx,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王xx。从2004年起由于家庭原因和经济原因,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矛盾。

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高地组合一套,席梦思床一张。被告婚前财产有:低组合家具5件套一套,被子6床,折叠圆桌一张。婚后共同财产有:“福日”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

同时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举证被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于2006年11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证明一份。2010年4月8日,就被告张某某下落本院曾对其父母进行调查,被告父母明确表示无被告音讯。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因有被告张某某居住地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被告父母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某长期外出,不尽家庭义务,是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的主要原因,自2006年11月2日起被告张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纠纷的形成,原告在处理家庭纠纷中有不妥之处有一定联系,原告也应负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王xx有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某承担;

三、原告王某某婚前财产高地组合一套、席梦思床一张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婚前财产低组合家具5件套一套、被子6床、折叠圆桌一张,以及婚后共产财产“福日”牌21寸彩电一台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该财产暂由原告王某某代管,待被告张某某回来后,归还于被告张某某。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耀宗

审判员张永杰

审判员范会杰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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