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根上,济源市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2月5日,由审判员郑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4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根上,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功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1999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22日,婚生一子曹某林。由于草率结婚,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嘴,现其与被告已分居两年,已无和好可能。其无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TCL”牌21寸彩电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冰柜一台、三节大衣柜、条几柜一套(以上财产现均在被告处)、组装电脑一台、投资医疗所的x元(以上财产均在其处)、和被告的兄弟曹某江合伙开的涂料厂(投资x元,系贷款,已经归还)。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现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其抚养。
被告辩称:双方相识经过、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均属实。双方婚后感情深厚。2006年3月,原告与王某利合伙开诊所。后二人不辞而别,其与亲戚到处寻找原告,花费数万元。原告回家后,其不计前嫌,一如既往地对待原告。但三个月后,原告又离家出走,和王某利一起生活,其再次将原告劝回。2009年春节前,原告又离家在外居住。虽然原告对婚姻态度有些轻率,但其还是能够理解和原谅原告。原告开诊所时,其给原告x元作为投资,原告未将投资款及分红x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其因生活所需,贷款x元,但未投资和其兄弟合伙经营涂料厂。原告所述的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属实。双方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借其舅舅王某才、王某贞各x元,借其兄弟曹某江x元,共计x元,均未出具手续,这些借款用于找原告及归还信用社贷款。综上,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9年2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1月22日,婚生一子曹某林,现随原告生活。双方无共同债权。双方的共同财产有:“TCL”牌21寸彩电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冰柜一台、三节大衣柜、条几柜一套(以上财产现均在被告处)、组装电脑一台(现在原告处)。庭审中,被告称2006年,原告与人合伙开诊所,投资x元,分红x元。原告表示仅投资x元,现已退给其,由其持有。原告表示贷款x元,投资和被告兄弟曹某江合伙开办涂料厂。被告否认,并称该笔贷款系生活使用,涂料厂是其兄弟自己开办的。原告称双方无共同债务,被告称双方有共同债务:借其舅舅王某才、王某贞各x元,借其兄弟曹某江x元,共计x元。
另查明:2009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后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共同生活十余年,并共同生育一个儿子,说明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双方均应珍惜。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愿离婚,并表示愿意好好对待原告并改正自身缺点与原告和好。鉴于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要改正自身不足,争取原告谅解,同时双方要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弥补夫妻感情裂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伟
审判员王某娟
代理审判员李晋豫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