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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上诉人陈XX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原名洛X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为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某,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洛阳分行)与被上诉人陈XX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嘉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为民、上诉人中行洛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宋某、被上诉人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艳、任延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8月,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兴公司)以在《洛阳日报》上刊登广告、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宣传由其开发销售的兴隆花园小区住宅暖气入室,集中供气供暖。2000年1月1日,港兴公司在《洛阳晚报》第24版刊登配有“兴隆花园大门”、“兴隆花园X号楼”、“兴隆花园办公大楼”外景照片及题为“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剪影”广告中宣传“目前兴隆花园已成为拥有写字楼、幼某、菜市场等完善配套设施,集中供气、供暖,交通便利、环境优雅,具有鲜明现代城市X区”。2000年11月2拢渤牍喖U2人为购买兴隆花园商住小区内的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112.狡追拿〉裕喖U的名义与港兴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依照该合同的约定,港兴公司以每平方米1782元、总价款x元的价格将兴隆花园商住小区内的X号楼X单元X『稣鄢烁铝渤牍喖隆渤牍喖U为支付购买该住宅的房款,于2000年12月2裕喖U为借款抵押人与贷款抵押权人中行洛阳分行签订了贷款金额为x元,贷款期限自2000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共计18脑兜觥烁∪孔捶野杞罱峡吠!胀拢渤牍喖筓曰喖U为贷款抵押人与贷款抵押权人中行洛阳分行、贷款担保人港兴公司签订了《洛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抵押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及其它费用止,贷款担保人无条件地承担其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贷款担保人在接到贷款抵押权人要求其履行还款担保通知后30日内,应当清偿贷款抵押人所欠贷款抵押权人的款项,并有权向贷款抵押人追偿所欠的款项;贷款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抵押权人有权将贷款抵押人所欠款项从贷款担保人的账户中扣收。2000年1O月3O日,港兴公司将兴隆花园商住小区内的X号楼X单元X『罢都濉袈醒淌飞∑收恐Aけ橹肥汀逗濉袈醒淌飞∑拐檬涤魉槊肥弧⒁徊督烁铝渤牍喖U。港兴公司除在《洛阳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三条g项中承诺:“保修项目为: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一个采暖期”,还在《洛阳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您选购的商品住宅配套设施有给、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消防等设施;热力采用集中供热系统,使用时不准随意挪动、增减、拆装,以免造成供热管道系统失衡,服从城市规划。陈XX于2000年11月初住进该住宅后鹤拢渤牍喖銾谒擞按亚煲戆死崃榻腔堑旨喖U一直在其父母家居住),港兴公司却一直没有为陈XX购买的住宅供应暖气。陈XX为解决住宅暖气的供应问题在多次与港兴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初要求中行洛阳分行提出按照三方签订的《洛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先从港兴公司在该行的银行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以促使港兴公司尽快地履行暖气、煤气供应设施及相关服务的义务。2005年5月20日,中行洛阳分行开始自港兴公司在该行的银行账户内按月扣收应由陈XX与吉赫承担的月供款。2005年12月2笕颍垡烁竟谒性兄逍袈盅蟹男幸市д诨弈钗煽劭校逡袈盅蟹恍苊阅圩烁竟谒迷懈男幸诵д诨勰湛绞碌┰罟驳灰忻浣F雇芍塾烁竟乃幸市д诨勰湛率┰罟目稍嬗轮渤牍占玻灰忻笠虑渤牍喖U支付月供款。直到2008年5月初,中行洛阳分行要求陈XX到该行协商月供款的支付问题时,才告知陈XX该行已停止自港兴公司在该行的银行账户内扣收月供款,但仍未告知停止自港兴公司在该行的银行账户内扣收月供款原由和停止扣款的具体时间。陈XX仍以港兴公司未履行暖气、煤气供应设施及相关服务义务,其自身没有制约港兴公司的能力为由,要求中行洛阳分行继续由港兴公司的银行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以促使港兴公司尽快地履行暖气、煤气供应设施及相关服务的义务。中行洛阳分行在与陈XX协商无果后,向陈XX索要《商品房购销合同》、《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洛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告知陈XX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0O8年5月15曰,陈XX向中行洛阳分行递交了内容为“中国银行洛阳分行:由于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给我的房屋(兴隆花园X-X-X室),没有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提供配套暖气和煤气设施,经我们多次去港兴公司协商无果,故特向中行洛阳分行提出申请,按照我们三方签订的“洛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先行由港兴公司的银行帐户内扣缴房屋按揭月供款,直至港兴公司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规定提供全部设施为至。前期我曾几次电话中口头向你行申请并说明情况,现特此书面形式再次申请,请予以支持和配合,多谢”的《申请书》及《商品房购销合同》、《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洛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并要求该行在其自书的内容为“今向中国银行洛阳分行提供以下文件复印件:1、商品房购销合同壹份;2、洛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壹份;3、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壹份;4、申请先期向港兴公司账户扣款的申请书壹份”的《收到条》上签字。同日,中银洛阳分行零售贷款管理处的职工毛某某在收到人和日期栏下签写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

2O09年踉校兄逍袈盅蟹陆渤牍喖癠奂烁竟咚了逯袈醒魇の饲袢悍T笠虑渤⒐喖U及港兴公司连带偿付2005年12月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目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中,陈XX才得知中行洛阳分行自2005年12月20日起未再自港兴公司在该行的银行帐户中扣收月供款。该案因陈XX提出管辖权异议,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认为,陈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20O9年7月3日,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处理。该案在原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陈XX认为,自己并不缺少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如不接受中行洛阳分行和港兴公司的要求,中行洛阳分行和港兴公司就不会为其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相关凭证,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陈XX将贷款本息到期日之前的所有贷款本息全部偿还给了中行洛阳分行,并按中行洛阳分行与港兴公司的要求分别向中行洛阳分行支付了2OO5年12月20日后至20O9年9月以前的罚息x.73元,向港兴公司支付了2005年5月2O日至2005年12月20日间该公司被中行洛阳分行扣收的贷款本息x.91元和1762.89元的违约金。2009年9月18日,陈XX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持中行洛阳分行与港兴公司提供的相关凭证到洛阳市财政局缴纳契税时,被告知“契税应于购房行为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清,此规定应当由房屋开发与销售单位告知购房人,因陈XX未按期缴纳契税,需缴纳3288.21元的滞纳金”。陈XX认为,兴隆花园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应当承担其为此多支付的滞纳金。

另查明,2000年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兴隆花园小区南侧建设、销售的兴苑小区内无暖气供应设施的住宅,每平方米的销售单价为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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