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谭XX、刘XX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被执行人谭某,XXXX.

被执行人刘某,女,XXXX.。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谭某、刘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茶(高)计生征字[2011年]

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谭某、刘某于2010年12月14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1款2项的规定,按照男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3075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3075元计算,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

谭某、刘某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只缴纳了2000元,尚差x元。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茶(高)计生征字[2011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茶(高)计生征字[2011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谭某、刘某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至本院,并加收自欠缴之日起欠缴社会抚养费的每月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谭某、刘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玉坤

审判员谭某哲

审判员龙宝兰

二0一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振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