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XX。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委托权限,全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XXX,XXX,委托权限,一般委托。
原告XXX诉被告茶陵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因原告XXX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肖玉坤
审判员谭良哲
人民陪审员李之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