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X组,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袁成润,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无业,住(略)。
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自由职业,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管某与被告李某、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某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某。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X村广东陶瓷城,属于本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管某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红安
代理审判员张锐
代理审判员薛敏丹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