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洪升,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1941年10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夏邑县农业局。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上诉人夏邑县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张某某、原审第三人夏邑县农业局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种子公司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7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种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洪升及秦某某,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夏邑县农业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