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汉族,住XXX。
被告郴州市x,住所地:郴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XX长。
委托代理人谭XX,系该XX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男,该XX顾问。
第三人XX。
法定代表周XX,该XX长。
原告李XX不服被告郴州市x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长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审判员任日新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