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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X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财产出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该村会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安阳市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龙山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李某财产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原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6)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龙山村委会不服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豫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荆国安

代理审判员薛霞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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