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理发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员曾峰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