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高a,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高a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X组一发廊门口与被害人刘a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用水果刀戳刺刘的肩、背部,致使刘左肩背部穿透伤,左上肺刺伤,左侧肋间血管破裂伴活动性出血,出血性休克构成重伤。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高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a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高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