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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男,成年。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邻居。2008年7月,被告因承包工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x元。2009年2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09年10月偿还原告欠款x元,下余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同村邻居。2008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2009年2月25日,被告李某乙向原告李某甲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李某甲x元整大写贰万元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09年10月偿还原告借款x元,下余x元被告未给付原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有欠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借款x元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甲借款一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冉秀珍

代理审判员雷海涛

代理审判员宋卫中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旭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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