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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叶XX(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陈XX之妻),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男。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犯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被告人尹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彦军经济损失x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XX、原审被告人尹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叶XX上诉称,被告人用拳头猛击陈XX,又用铁锨把击打陈XX胸部致其当场死亡,对被告人应在15年以上量刑,一审量刑过轻,且民事赔偿数额过低,请求二审公正处理。上诉人尹某某上诉称:其对被害人陈XX的死亡主观上无过错,其行为与被害人陈XX的死亡无刑法上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对被害人陈XX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重,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柏定

审判员胡玉国

代理审判员徐大利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方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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