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吕曙辉,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晨宇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汽配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丽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
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晨宇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曙辉,被上诉人洛阳市晨宇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