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自2010年8、9月份以来从滑县道某的魏××、平顶山的刘××、长垣县金山等人手中购买散花(蓝软)、红旗渠(红软)、红旗渠(银河之光)、哈德门等品牌假冒香烟,滑县烟草专卖局在其住处查扣散花(蓝软)香烟904条、红旗渠(红软)香烟142条、红旗渠(银河之光)香烟248条;滑县公安局在其住处查扣(蓝软)香烟175条、哈德门(精品)香烟199条,其余的香烟已销售到滑县X镇、长垣县等地,其非法经营价值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暴××、张××、王××、张××、景××、唐××、郭××、李××、李××、张××、郭××、杨××、景××、任××、高××证言以及卷烟价格认定书、鉴别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郑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查扣的卷烟1668条由查扣单位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红伟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