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09年2月2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25日被郴州市公安北湖分局监视居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谭某的亲友。
(略)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两名辩护人雷某和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7月开始,被告人谭某在(略)员工宿舍从事“地下六合彩”非法写单某动,方式是以香港六合彩开将时间和结果为准,被告人谭某将其下线购买“地下六合彩”的码某报给其上线,并从上线处按投注金额的固定比例提成。截止2009年2月21日,被告人谭某累计收受下线投注97期,并从中非法获利5至6万元左右。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略)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方位图、网上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码某、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及其两名辩护人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无异议,但被告人谭某非法获利没有5至6万元左右,只有2万多元,并且被告人谭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开始,被告人谭某在郴州市X路(略)员工宿舍从事“地下六合彩”非法写单某动,方式是以香港六合彩开将时间和结果为准,被告人谭某将其下线购买“地下六合彩”的码某报给其上线(网名为“牛屎坨坨”),并从上线处按投注金额的固定比例提成(注:特码某接单某额的10%提成,单某、波某、生肖等按接单某额3%提成)。截止2009年2月21日,被告人谭某累计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某计97期,并从中非法获利2万5千余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由来。
2、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2月21日19时10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于同日21时50分在(略)单某宿舍一楼将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某被告人谭某抓获。
3、证人何某证言证明,何某从2008年9月到到(略)员工宿舍的单某同事谭某处买“地下六合彩”,累计投注金额2万余元,一般都是每周二、四、六或开奖日的晚上20时去谭某家中报单,如果中奖就到她家领奖,如果没中奖,就将码某交给她。何某被抓获的当天买了50元的特码。
4、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刘某于2008年7月开始到上线谭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累计买码某100余期,累计投注金额3万余元,刘某和谭某一般是现金交易。是以香港六合彩开奖时间和结果为准,每到开奖日晚上8点以前,刘某将码某报给上线,如果中奖,次日上线就会把中奖的钱给刘某,如果没中奖,上线就到刘某处收钱。
5、证人黄某证言证明,黄某于2008年4月开始到(略)员工宿舍的单某同事谭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累计买码10期左右,每期购买码某金额为50元至500元之间,累计投注金额2500元左右,黄某一般在开奖日之前,把码某报给谭某,如果中奖,次日谭某就会把中奖的钱给黄某,如果没中奖,黄某就把码某的钱交给谭某。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某明,2009年2月2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某住处搜出地下六合彩码某12张、黑色记事本一本、建行存折及工行存折各一份、手机一台、电脑一台,并予以扣押。
7、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某收缴清单某明,2009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谭某住处从何某手中提取“地下六合彩”码某一张,并扣押收缴。
8、码某十二张证明,被告人谭某从事“地下六合彩”记载2009年2月21日的码某明细帐的情况。
9、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谭某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某动地点概貌以及被扣押物品的照片。
10、中国建设银行存折一本证明,被告人谭某于2008年8月3日至2009年2月20日期间向上线转帐的情况。
11、网上聊天记录证明,2008年6月底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谭某向上线网名为“牛屎坨坨”报码某的情况。
12、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一本证明,被告人谭某于2008年6月11日至2009年2月21日期间给上线转帐的情况。
13、黑色记事本证明,记录被告人谭某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2008年第74期至149期和2009年第1期至21期的情况。
14、缴款书一张证明,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谭某非法所得的情况。
15、被告人谭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谭某于2008年7月开始在(略)员工宿舍一楼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某动,累计写单100余期,累计写单某额50万元左右,每期有5000元左右。其写单某方式是包特码某率为一比四十一,包生肖、单某、波某等,赔率为一比零点八,特码某接单某额的10%提成,单某、波某、生肖等按接单某额的3%提成,均以香港六合彩开奖时间和结果为准,每到开奖日当晚的8点半之前,下线把码某报给谭某,谭某于8点40将接收的码某报给上线。如果中奖,上线会在开奖日的第二天把钱汇给谭某,谭某再给下线,如果没中奖,谭某在开奖日的第二天到下线处收钱,然后把钱汇给上线。下线是直接到谭某家中报码某,谭某再与上线通过QQ联系发码某,谭某和上线交易是通过银行转账,是用谭某的工商银行存折和建设银行存折进行转账,和下线则是直接用现金交易。谭某下线有小红、刘某、何某、黄某、李某、西某等人。同时,谭某供述公安机关从家中搜查出来的黑色记事本是其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某账本,2008年是从74期到149期,2009年是从第1期到21期,并对记账方式进行详细说明。12张白纸条是记录2009年第22期即2009年2月21日所接受的下线码某,经谭某和公安机关计算,这12张码某累计金额为x元,2008年74期至149期和2009年第1期至21期接收码某累计为x元。另谭某当庭供述从中收受投注提成牟利2万5千元左右。
16、被告人谭某的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谭某于X年X月X日出生,在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和合议庭评议,均具有合法性、真某、客观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进行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某计97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某系从犯,经查,被告人谭某明知网名为“牛屎坨坨”的上线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进行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多次帮助上线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其行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故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某非法获利只有2万5千余元,经查,被告人谭某对非法获利的情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当庭供述不一致,并且都是单某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其非法获利可认定为2万5千元,因此,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执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炜
审判员田海斌
审判员张小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马文洁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某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