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甲,男。
被执行人姚某乙,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甲与被执行人姚某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某乙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甲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姚某甲申请的标的为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姚某甲申请执行的本院(2011)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姚某乙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姚某甲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马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