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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xx县人。

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xx县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合伙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骆晴蓉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钟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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