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xx县人。
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xx县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合伙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骆晴蓉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钟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