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9年8月17日因招摇撞骗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28日因招摇撞骗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成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中午,被告人成某某来到滑县X镇工贸商场内,对在该商场经营家电维修的被害人赵XX编造自己的外甥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的理由,以打借条为手段骗取被害人赵XX的信任,骗使被害人赵XX自愿交出5000元钱,之后非法占有该款不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退出5000元赃款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闫XX、成X、罗XX等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收到条,悔过书,被告人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以打借条的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且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某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某,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某某能够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森彪
审判员冯建领
代理审判员贾佳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