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被告石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与被告石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诉称,被告婚后好逸恶劳,脾气粗暴,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石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7月自由恋爱,1995年10月19日在临湘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石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石XX。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经济原因发生争吵。为此,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双方少有联系。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临湘市X镇X村的两层楼房一栋。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经手的债务有:欠杨x元,欠汤x元,欠当地店铺2000元;被告经手的债务有:欠羊楼司如斯村李XX预制板钱7300元,欠临湘市X路建材大市场铝合金钱8000元、防盗门钱3000元,欠李x元,欠李x元,欠石x元,欠羊楼司如斯村X组砖钱4000元及运费800元,欠电费800元,欠沙钱500元,欠石x元,欠石x元,欠石x元,欠x元,欠打水磨石李XX工资2000元,欠李x元,欠李x元,欠文白信用社X元。双方无共同债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石XX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石XX、石XX由原告杨XX抚养成年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
三、共同财产分割:位于临湘市X镇X村两层楼房一栋原、被告双方自愿赠予婚生子石XX、石XX;
四、共同债务处理:原告经手的债务(欠杨x元,欠汤x元,欠当地店铺2000元)由原告杨XX负责偿还;被告经手的债务(欠羊楼司如斯村李XX预制板钱7300元,欠临湘市X路建材大市场铝合金钱8000元、防盗门钱3000元,欠李x元,欠李x元,欠石x元,欠羊楼司如斯村X组砖钱4000元及运费800元,欠电费800元,欠沙钱500元,欠石x元,欠石x元,欠石x元,欠石x元,欠打水磨石李XX工资2000元,欠李x元,欠李x元,欠文白信用社X元)由被告石XX负责偿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彬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