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兴三环实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乡。
法定代表人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建群,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某生适用简易某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35元。请求判令被告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x.35元并按所欠货款总额的每日3‰向某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期付款的可得利益补偿金、违约金及利息损失,直至付清为止。
被告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只欠原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45元,愿意跟原告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7日,原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原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钢材,每月25日结付货款,如有拖欠,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45元,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前支付给原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45元、违约金x.55元,合计x元;
二、原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5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原告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生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