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563-X号
原告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女,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