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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563-X号

原告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女,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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