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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诉侯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成年。

原告尹某诉被告侯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及被告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诉称,被告侯某和朱某某合伙开办一家网吧,由于网吧扩建侯某和朱某某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x元。借条约定借尹某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利息为1分,用于网吧扩建,借期为三个月,到期还款(连本带息)。可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推脱,至今未还原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x元,并支付利息2400元,共计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尹某提交的证据有:二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

被告侯某辨称,钱当时是否用于我们经营的网吧了我不太清楚,这个钱是交给朱某某了,我没有拿这个钱,这个钱买什么东西了我不知道。

被告侯某未提交证据。

被告朱某某未答辩、未举证。

经庭审质证,被告侯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侯某和朱某某合伙开办一家河南中青网络家园郑州直营六店网吧,由于网吧扩建侯某和朱某某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由二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②今借尹某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利息1分)(x元)用于网吧扩建借期叁月到期还款(连本带息)借款人朱某某侯某2009年3月30日”,并加盖有河南中青网络家园郑州直营六店印章。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侯某、朱某某借原告尹某现金x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该笔借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约定利息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某借款x元,并支付利息2400元,共计x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侯某、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洪涛

审判员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李新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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