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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诉被告傅XX、唐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县人,

委托代理人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傅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傅XX、唐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唐XX的起诉。

审判员王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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