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罗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蛟,湖南三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于2006年12月21日向某告所属阳和信用社借款x元,贷款到期日为2007年12月21日,借款月利率为10.8‰,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仅偿还该笔贷款利息至2007年9月28日。2007年12月22日被告朱某又向某告所属洞溪信用社贷款x元,贷款到期日为2008年12月20日,该笔贷款被告朱某已于2011年9月27日全部偿还完毕。现被告朱某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未予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欠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从2007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定于2012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覃文辉
审判员滕国庆
人民陪审员邓安红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汤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