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自2006年初就居住在郑州市二七区小赵砦生活区X号X单元X号,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二七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杨某某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二七区,但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在一审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亦未注明暂住起止时间,本院本院认定。杨某某户籍所在地在封丘县,故封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