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彪,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孙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孙某X、朱某、孙某X与被告常德市X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孙某X、朱某、孙某X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X、朱某、孙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免交。
审判长曹承国
审判员戴大志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