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史某某和马市X村村民石××、靳×、秦××等人在同村村民胡××家喝酒时,被告人史某某和石××发生口角,史某某'd石××两耳光,致石××左耳膜穿孔。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石××的损伤应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系轻伤。2010年4月27日,被告人史某某与石××达成调解协议,由史某某赔偿石××一切经济损失8000元,石××不再追究史某某的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的陈述,证人胡××、靳××、秦××、高××等人的证言及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为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不能理智对待,而是采用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尹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