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穗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X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柳屏(特别授权),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世纪阳光网络会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代表人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穗宏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世纪阳光网络会所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世纪阳光网络会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穗宏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世纪阳光网络会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穗宏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某闻
二O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