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
负责人黄--,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女,系该公司市场部欠费管理人员。
被告廖--,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人,无业,住郴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石纳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