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
本院受理饶某诉蒋xx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饶XX与蒋某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