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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曾用名焦X,男。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底至2010年5月初,被告人焦某假冒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以认识很多高层领导,可以为被害人韩某某和荆某调整工作为由,分三次骗取二人现金4万元。现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退赃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焦某利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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