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刘某乙在商丘市X区白云游乐园酒吧一条街做生意时,因撑伞发生争执并厮打,田某将刘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乙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人聂某、李某、唐某、刘某乙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伤情拍照,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陈春霞
审判员黄玲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