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道成,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求实,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7月依法登记结婚,农历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疏远,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更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7月依法登记结婚,农历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已育一子,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韩某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汪秀火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王俊仁
二О一О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