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毛某明知金项链(12克,价值4152元)和金耳环(6.5克,价值2249元)是郭明明(另案处理)等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在其开设的“鸿运祥”银饰回收店内以21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千足金一克价值为346元。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主动退赔失主白XX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失主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张焱南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淑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