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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诉被告成某甲、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肖健,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成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共同委托代理人汤雪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成某甲、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某甲、成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成某甲、成某乙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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