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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璋诉常某娥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常×璋,男。

被告常×娥,女。

被告常×群,女。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诉讼前,经虹口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按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张××名下的上海市X路X××号8××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常×璋所有;

二、本案受理费2,162.50元,由原告常敦璋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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