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衡阳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阳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衡阳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忠民
审判员黎建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