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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株洲市xx局工商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X乡。

委托代理人谭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xx局,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第三人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X镇。

第三人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X镇。

第三人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X镇。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本院2011年7月14日受理原告李xx诉被告株洲市xx局工商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xx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刘某奇

人民陪审员周仲存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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