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X乡。
委托代理人谭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xx局,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第三人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X镇。
第三人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X镇。
第三人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X镇。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本院2011年7月14日受理原告李xx诉被告株洲市xx局工商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xx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刘某奇
人民陪审员周仲存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