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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

委托代理人彭天保,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高XX,男。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常德市X村。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常德市X村。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XX诉称,2010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日生下一女,取名高诗奇。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严重的影响夫妻感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被告高XX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导致夫妻关系不好,责任不完全在被告,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XX与高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高诗奇(现一岁),由原告刘XX抚养到三周岁以后,由被告高XX抚养,抚养期间内抚育费各自承担;

三、现在原告刘XX处的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高XX处的财产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崔帅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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