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曼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自由相识,尔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在攸县X镇领取结婚证,后由于结婚证遗失,于2006年1月25日双方自愿到攸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刘某。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逐渐淡薄,自2005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因此,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之后,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得到任何改善,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小孩刘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刘某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结婚经过属实,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自由相识,尔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在攸县X镇领取结婚证,后由于结婚证遗失,于2006年1月25日双方自愿到攸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刘某。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逐渐淡薄,自2005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因此,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得到任何改善,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自愿承担小孩刘某的全部抚养义务,小孩仍系双方子女;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曼生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