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郴林行初字第X号
原告汝城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汝城县X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慧敏,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汝城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汝城县人民政府县长。
汝城县X村民委员会以汝城县人民政府未履行颁发林权证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
经审查认为:本案以汝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颁发林权证法定职责为由起诉,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依据该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另,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由汝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李开清
审判员段大青
审判员徐作顺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唐俊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