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
被告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崔某,男。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更祥,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诉某告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锰公司)、崔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2008年1月唬姹舾庋竟铀虾熌t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借款20桑嬖竟运枚韪罱峥┨951琛罱娇诘笃唬姹舾庋竟此牢家ピ钩杌罱究⒈虾熌t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遂向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某,要求被告阳光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要求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经三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依协议作出了(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为:簟庋竟匪虾熌t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73.56万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6月3日止)共计273.56万元,于调解书签订之日支付借款利息10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2009年7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2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123.56万元于200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2、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2009年6月唬姹倘竟蛩嬖龈境惺党榕校党缗羧庋竟此牢饕獾榻氖嫉ㄔ亩新剐罨蹇褚级碌嬖母鸬颍稍溆云嬖薪庑ヅ3蓖唬姹薷噼蛞嬖龈境惺党榕校党缗羧庋竟此牢饕獾榻氖嫉ㄔ亩新剐罨蹇褚级碌嬖母鸬颍稍溆云鲆烁迫圆嬖薪庑ヅ3鞯獾樾家ㄔ亩兜罡娇诘笃唬姹舾庋竟此牢家ピ钩嗷ο钣羁虾熌﹖短释茏砉欣抻竟焖蛩は吵猩晔ㄓ饲袢悍暝肷壳魄粗兄Pぁ吵猩晔ㄓ饲袢悍涝虾熌t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冻结了原告在银行的全部账户,并查封了原告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分五笔,共计从原告银行账户扣划走原告存款143.1万元。2010年10月12日,被告阳光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保证在6个月内连本带息将法院扣划的款项全部归还给原告,并承诺从扣划之日起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被告三锰公司及崔某对该承诺予以担保。由于被告阳光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了为借款担保的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143.1万元,且损失还在进一步扩大。同时,被告三锰公司、崔某均承诺被告阳光公司在上述借款纠纷中导致原告的损失由其进行赔偿,因此,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3.1万元,及利息45.x万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6月30日),逾期利息顺延;2、原告在本案中对应承担担保义务而造成的尚未发生的损失有追偿权;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三被告口头辩称,阳光公司现正在融资,不久将恢复生产,待融资成功并恢复生产后,将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唬姹舾庋竟铀虾熌t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借款20桑嬖竟运枚韪罱峥┨951琛罱娇诘笃唬姹舾庋竟此牢家ピ钩杌罱究⒈虾熌t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遂向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某,要求被告阳光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要求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经三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依协议作出了(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为:簟庋竟匪虾熌t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73.56万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6月3日止)共计273.56万元,于调解书签订之日支付借款利息10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2009年7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2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123.56万元于200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2、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2009年6月唬姹倘竟蛩嬖龈境惺党榕校党缗羧庋竟此牢饕獾榻氖嫉ㄔ亩新剐罨蹇褚级碌嬖母鸬颍稍溆云嬖薪庑ヅ3蓖唬姹薷噼蛞嬖龈境惺党榕校党缗羧庋竟此牢饕獾榻氖嫉ㄔ亩新剐罨蹇褚级碌嬖母鸬颍稍溆云鲆烁迫圆嬖薪庑ヅ3鞯獾樾家ㄔ亩兜罡诳奁较诘笃唬姹舾庋竟此牢家ピ钩嗷ο钣羁虾熌﹖短释茏砉欣抻竟焖蛩は吵猩晔ㄓ饲袢悍暝肷壳魄粗兄Pぁ吵猩晔ㄓ饲袢悍涝虾熌t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冻结了原告在银行的全部账户,并查封了原告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分五笔,共计从原告银行账户扣划原告存款143.1万元。2010年10月12日,被告阳光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保证在6个月内连本带息将法院扣划的款项全部归还给原告,并承诺从扣划之日起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被告三锰公司及崔某对该承诺予以担保。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认可至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止,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因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而在为被告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中,被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扣划银行存款(略)元,该款系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的担保债权。
二、被告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自愿偿付给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担保债款(略)元,并从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扣划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给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被扣划款项的债务利息,其中x元债权从2009年10月13日起算利息、x元债权从2010年4月12日起算利息、x元债权从2010年6月10日起算利息、x元债权从2010年10月12日起算利息。
三、被告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给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因追偿上述第某条之款项而支付的差旅费用等共x元。
上述第某、第某条之款项,限被告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完毕。
四、如被告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已全部履行上述第某、第某条之付款义务,或在6个月内能融资成功恢复生产与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从第7个月起按还款协议实际按月向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担保债务,且被告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能与其他债权人达成一年内不申请执行的协议并在支付完上述第某、第某条之全部款项前不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则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将上述第某约定的债务利率变更为按每月1%计算。
五、对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因履行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雨民初字第99窈旅魇獾榻蚨虾熌t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新的款项,或被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新的款项,被告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均自愿按上述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约定予以认可并支付,原告邵阳市建民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可凭付款依据依上述约定申请对被告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予以执行。
六、被告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条之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崔某自愿对上述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条之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科军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人民陪审员邱华桥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