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吴某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合计x元,已偿还7000元,余款x元,被告吴某自愿在2011年1月31日前还清。
二、被告吴某逾期未还,则按x元本金并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四倍另行计算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4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梦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