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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钟某电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X路XX号。

负责人文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言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栋X号。

被告钟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钟某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钟某于2011年7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电话费452.6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新社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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