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
被告黄某,男。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堂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小孩黄XX,2003年8月27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感情不合,从2006年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双方自2010年10月起开始分居。婚生小孩在被告家中,经常被大人唆使,对小孩成长不利。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向人民法院请求:1、解某、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被告黄某口头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原告提起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小孩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1相识并自由恋爱,2003年8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2010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XX由被告黄某抚养、教育,原告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黄XX十八周岁止。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某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某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堂堂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