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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诉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单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石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0年1月2⑷噶馨硎死嬖ジ车吣凰姹懈彻D毡上莨蟹抻竟袼葙兄闹竟K毡舷劳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粼e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款120,548.7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单某保险费102,000元;

二、原告单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5.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

书记员虞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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